編者按:為了實現“讓每一個考入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并順利完成學業”的承諾,河南省教育廳與國家開發銀行密切合作,探索建立了一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運行兩年來,貸款發放金額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量分別是2005年之前5年間累計發放數的10倍和8倍,國家助學貸款已經成為河南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中的主渠道。我省的做法引起中央領導同志的高度關注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2007年1月12日,《中國教育報》發表了河南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肖新生的署名文章《談談國家助學貸款的“河南模式”》。希望各高等學校通過該文章對“河南模式”建立的過程和主要內容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進一步促進我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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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國家助學貸款的“河南模式”
河南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肖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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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南發放2004-2006兩個學年度國家助學貸款5.7億元,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2.3萬人;2006年11月,河南發放2006-2007學年度國家助學貸款5.4億元,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1.3萬人;2006年按新模式獲得助學貸款的大學畢業生已有4000多人次提前歸還助學貸款2000多萬元,至2006年11月底,提前還款率已達到42%。
目前,河南的國家助學貸款各級工作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工作運轉狀態良好。應該說,河南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已步入正常的、良性循環的軌道。之所以如此,完全得益于河南省教育廳與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的合作與創新,這一合作與創新比較成功地解決了國家助學貸款的運行機制問題,被國內主流媒體贊譽為國家助學貸款的“河南模式”。
鑒于一些省份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仍然舉步維艱,國家教育部、銀監會、國家開發銀行已決定在全國地方所屬高校推廣國家助學貸款的“河南模式”。最近,溫家寶、陳至立等中央領導同志也先后做出重要批示,給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明確要求。作為“河南模式”的主要參與者,我們感到很有必要對“河南模式”作一全面準確的介紹,以進一步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歷程與問題
我國向大學生發放助學貸款工作起始于1987年,那時它只是高校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一項補充措施。作為資助體系主體部分的國家助學貸款應起始于1999年,從那時起到現在,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可以說經歷了兩大階段:以2004年6月國家出臺新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為界,在此之前為第一階段,在此之后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的總體情況是:政府大力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但由于多種原因,尚未從建立機制的層面提出和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問題。當時,國務院一連制定并下發了四個文件進行布置和推動,令人難忘的是當時的李嵐清副總理拱手拜托各銀行巨頭支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場景。各商業銀行也確實從大局出發,不同程度地做了大量工作。但事實表明,在政府沒有建立合理的風險補償機制的情況下,讓商業銀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的重大任務和難以預料的風險,實在是有些勉為其難。第二階段的總體情況是:政府開始從建立機制的層面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問題了,但還不夠完善。2004年6月,國家對助學貸款政策進行了一系列重大調整,其中核心的且最具有實質意義的是設立風險補償金,并讓財政和高校各承擔一半。這表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已從建立機制的層面進一步加以解決了,但由于種種原因,這種機制還沒有把存在的主要問題解決好。把15%的風險補償金直接撥付給銀行,并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實際上,商業銀行不愿意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原因,主要是有兩怕:一是怕風險,二是怕麻煩。對商業銀行來說,相對于15%的風險補償金而言,高校學生的助學貸款可能產生的違約率要高得多,何況助學貸款工作成本高、工作量大。所以,新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出臺后,一些地方商業銀行態度冷淡,個別商業銀行雖然態度比較積極,但具體工作比較困難,全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展仍然相對比較緩慢。
二、河南助學貸款工作的困局與探索
2004年新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出臺后,河南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積極推行新政策。根據國家新出臺的政策,我們及時制定了適應河南實際的實施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并根據河南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招投標辦法制定了招投標方案,組織招投標工作。當時我們的確有些盲目樂觀,以為招投標不會有大的問題。但最后的結果是,由于各商業銀行要求的風險補償金比例過高(都遠遠超過15%的標底,最高竟達50%),且對高校提出許多附加條件,助學貸款招投標業務以流標而告終,致使河南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一時陷入困局。
第二階段,深入進行調查與研究。各商業銀行要求風險補償金高,其理由是學生的平均違約率高。實際情況究竟怎樣呢?我們立即著手對全省高校的有關情況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其結論是耐人尋味的:一是商業銀行統計的違約率沒有真實地反映學生違約的真實情況。我們統計的違約率平均為17%,而商業銀行統計的違約率則高得多,原因是商業銀行在統計違約率時,將已歸還的國家助學貸款從進入還款期的國家助學貸款基數中扣除,這樣統計的結果自然很高。二是學校通過加強管理可以大幅度降低違約率。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管理好的高校,違約率普遍較低,而管理不好的高校違約率則高,個別的甚至達到50%以上。不少高校在國家助學貸款渠道不暢的情況下,運用自有資金發放校內貸款資助困難學生,平均回收率在95%以上。這給我們很大的啟發:在目前國家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只有學校參與并加強管理,才有可能把違約率控制在很小的范圍內,并分擔和分散商業銀行的工作量;也只有把學校參與和加強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調動起來,才能推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持續健康開展。三是在此基礎上,我們通過廣泛征求各高校的意見,大膽提出新的協商方案:其一是學校要深度參與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其二是如果學生助學貸款的違約額高于經省政府批準的15%的風險補償金,超出部分學校愿意全部承擔;其三是如果學生助學貸款的違約額低于15%的風險補償金,學校承擔的風險補償金也應該少拿或不拿。該方案主要是消除商業銀行風險等方面的顧慮,加大學校管理的責任,吸引商業銀行參加到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來。但經過協商,仍未得到商業銀行的響應,由此我們才真正認識到: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舉步維艱的根本原因不僅僅是風險問題,部分銀行、有關部門和學校沒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怕不怕麻煩也是至關重要的方面。
第三階段,共同致力新機制的構建。針對商業銀行不積極參與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現狀,國家開發銀行從關注社會熱點、解決社會瓶頸問題、推動社會誠信水平提高的高度,大力支持和指導河南省分行積極介入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經銀監會批準,首先在河南省進行國家政策銀行承攬助學貸款業務的試點。由于開發銀行積極主動的參與,不僅使河南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了突破性進展,而且雙方密切合作,共同致力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的構建。特別值得指出的是,開發銀行以其主動的、專業的、嚴謹的工作,在新機制的構建和完善中同樣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如助學貸款違約額低于15%的風險補償金以內的部分,開發銀行表示可以不要,用于(按相應比例)獎勵工作做得好的高校;助學貸款違約額高于15%的風險補償金以外的部分,開發銀行愿意與高校共同分擔,并提出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也要承擔一定比例的風險等等。國家助學貸款“河南模式”的幾個重要組成部分,也逐步形成,逐步明晰了。
三、助學貸款“河南模式”的主要內容
河南省教育廳與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從建立長效機制,實現銀校雙贏,進而開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新局面的高度出發,認真思考、反復磋商,逐步疏理出一整套風險共擔,責權利分明,管理比較完備,且切實可行的長效機制,它被稱為“河南模式”則是以后的事情了。我們認為,國家助學貸款“河南模式”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主要方面:
一是合理確定風險補償金的比例。國家對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招投標規定有標底,河南省政府定的上限是15%。經反復磋商,我們把風險補償金定為14%,其中7%由省財政支付,7%由貸款的高校支付。
二是高校全面參與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以前國家助學貸款的審發和管理都是銀行的事,學校只是幫幫忙。面對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學生,銀行方面確實存在成本高、工作量大、麻煩多且審批時間長的問題。同時在后續管理上,也確實存在嚴重的“脫節”問題:銀行有管理的責任但沒有管理的手段,學校有管理的手段但沒有管理的責任。在這種“脫節”中,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是沒有保證的。由于學校的全面參與,這兩個問題都基本上得到解決。
三是將風險補償金的支付與管理工作的績效掛鉤。風險補償金不是直接支付給經辦銀行,而是改為每年按比例劃入設在開發銀行的專門賬戶,由雙方共同管理。學校作為助學貸款管理的主體,如果管理得好,助學貸款違約額低于14%的風險補償金,其剩余部分全部獎勵給高校;如果管理得不好,助學貸款違約額超過14%的風險補償金,學校不僅要如數繳出風險補償金,而且還要承擔高出部分的50%。這對學校來說,既有增大風險的壓力,又有加強管理的動力。同時,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作為管理的一方,也要承擔超出14%風險補償金部分的10%。這樣,風險補償金的內容實際上發生了很大變化,也不再是一付了之,而是具有了激勵和約束機制的豐富內涵。
四是建立“兩個管理平臺”、委托“一家代理行”。即以省教育貸款管理中心為管理平臺,統一管理全省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以各高校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為操作平臺,全面管理學生貸款的受理、審核、匯總、合同簽訂、貸款本息催收、貸款信息管理及學生的誠信教育等具體事宜,并且明確了學校內部必須建立“三級工作體系”,即學校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院系助學貸款工作組。同時委托省農行為代理行,具體負責辦理學生卡、發放助學貸款、結算利息和貸款本息的扣劃等業務。開發銀行按貸款發放金額的0.4%支付代理手續費。
五是建立國家助學貸款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由于國家助學貸款涉及的人越來越多、且業務量大、時間跨度長,而開發銀行沒有現成的管理系統,省農行的管理系統無法滿足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模式的需要,所以必須單獨建立國家助學貸款計算機網絡管理信息系統,為業務的持續開展提供技術支撐。該系統不僅要滿足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管理的要求,又要能夠與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教育部等有關部門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的銜接。目前,該信息系統已投入使用并實現對接。
四、“河南模式”的展望與存在的問題
高校助學貸款“河南模式”的探索和形成經歷了一個艱難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很多人付出了不懈努力和辛勤勞動,也得到許多方面的熱切關心和大力支持。如河南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同志,國家開發銀行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同志,河南省財政廳、人民銀行、銀監局、農行,特別是河南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的領導和許多同志都付出了許多辛勤的勞動,正是他們的艱辛付出,才使得“讓每一個考入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并順利完成學業”的口號變為現實。
實踐使我們深切體會到,國家助學貸款的承辦銀行最好還是國家政策性銀行,因為它畢竟還有一定的風險,國家必須也有責任承擔這一風險?,F在,國家教育部、銀監會都已下發文件,要求在全國地方所屬高校推廣國家助學貸款的“河南模式”,我們感到很欣慰。這不僅是對我們的辛苦和努力給與的充分肯定,更重要的是,千千萬萬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將通過“河南模式”的大力推廣,可以很快受益。
但是,這并不是說國家助學貸款的“河南模式”沒有任何問題了。實際上,“河南模式”還存在并將不斷出現一些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解決,加以完善。首先,學生畢業后是否誠信還貸,這是決定國家助學貸款能否持續下去的關鍵。從“河南模式”來看,應該問題不大。貸款的管理特別是貸后的管理主要在學校,學校有這個責任、有這個手段、也有這個利益,其責權利是統一的。只要管理工作做得好,把貸款違約額控制在風險補償金的14%以下或更低是沒有問題的。目前,各高校都十分重視對學生的誠信教育且富有成效;著手建立和加強與學生家庭的聯系、與就業單位的聯系、與學生組織和社團的聯系;更重要的是建立國家助學貸款網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學生的貸款信息和信用狀況,并且,貸款學生的有關信息將及時載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不久的將來,個人的誠信記錄要伴隨人的一生,影響人的一生。這一觀念肯定會深入到每個學生的大腦和骨髓,并主導著學生們的行為。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并盡快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其次,按照“河南模式”,高校成為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主體,這不僅是因為國家開發銀行在省以下沒有分支機構,更重要的是,學校深度參與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是“河南模式”的有機組成部分。對于國家開發銀行來說,各高校的助學貸款管理機構代理了它的支行的職能和業務。這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目前這一成本實際由各高校出了。如果各高校把貸款違約額控制在風險補償金的14%以下,國家開發銀行不僅能按期收回本息,而且沒有承擔任何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國家開發銀行應向高校支付一定的業務費用。同時,從目前的情況看,高校的助學貸款管理機構是一個需要長期設置并不斷加強的機構,既然如此,政府就應考慮安排落實相應數量的事業編制,以利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穩定和發展。再次,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同時國家有關新政策的出臺也要與現行的助學貸款政策銜接好。所有這些,對“河南模式”的進一步完善都是十分重要和十分必要的。